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三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三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胡綉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零柒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