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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2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勁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