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勁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