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號
受裁定人即
- 原告
- 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敏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丙○○○、戊○○、己○○、乙○○、甲○○、丁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