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七九號民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七十二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四年度臺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人二人就第一審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即0000000/7x2),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此部分應徵上訴費用為捌仟柒佰陸拾元。
(二)復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亦請求廢棄原判決:
1.上訴人甲○○上訴所受之利益為九萬八千五百三十元(689712/7),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訴人甲○○應徵上訴費用為壹仟伍佰元。
2.上訴人乙○○上訴所受之利益六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四元(同甲○○98530+521024),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訴人乙○○應徵上訴費用為壹萬零捌拾元。
二、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