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原告
- 振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