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7號
- 原告
- 羅門哈斯研磨材料控股公司即ROHM AND HAAS ELEC
- 原告
- TRONIC MA
- 原告
- 街110
- 原告
- STRE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昭仙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翊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達發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梓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智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二七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智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智慧財產法院後,由該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7年11月19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0212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字第27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