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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請人
鼎林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聲請人
大中華國際留學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請人
煒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妙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請人
商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志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聲請人
京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聲請人
正達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亨榮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聲請人
麗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釿
聲請人
航研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聲請人
長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請人
恩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請人
維鈞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聲請人
長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聲請人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聲請人
穆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聲請人
永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聲請人
全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癸○○
相對人
台中市機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台中市汽車輪胎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辰○○
相對人
台中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子○○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一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11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31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且相對人亦已撤回執行程序,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據提出撤回執行狀、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憑,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審核結果亦屬無訛,復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就上開假處分事件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支付命令之紀錄,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五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