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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告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6,51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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