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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告
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92元,應繳裁判費771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9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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