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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79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七九號民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七十二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四年度臺抗字第一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人二人就第一審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即0000000/7x2),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此部分應徵上訴費用為捌仟柒佰陸拾元。

(二)復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亦請求廢棄原判決:

1.上訴人甲○○上訴所受之利益為九萬八千五百三十元(689712/7),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訴人甲○○應徵上訴費用為壹仟伍佰元。

2.上訴人乙○○上訴所受之利益六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四元(同甲○○98530+521024),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訴人乙○○應徵上訴費用為壹萬零捌拾元。

二、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7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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