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4144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采邑世紀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1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4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490,000元,到期日95年8月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414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