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92元,應繳裁判費771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