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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友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94年2月27日 │66,780元 │KC000六二三│ ││ │司 │行 │ │ │一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