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
- 債權人
-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