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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萬金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晉祥環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被告
戊○○○○○○○○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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