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壬○○
- 被告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鍠 律師
- 複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辛○○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提起之訴訟聲明有二,
其先位聲明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50197號執行事件
之分配表為異議,備位聲明為就前開執行事件代位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60,000元(即執行
標的物拍定之價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