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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壬○○
被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複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辛○○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提起之訴訟聲明有二,

其先位聲明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50197號執行事件

之分配表為異議,備位聲明為就前開執行事件代位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60,000元(即執行

標的物拍定之價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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