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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

原告
日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有盛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政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