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 債權人
-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成通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冠成通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二)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事實及理由,並陳報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