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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99號

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曜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正曜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原名:中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9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