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2號
- 聲請人
- 癸○○
- 代理人
- 洪瑞霙律師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卯○○
- 債權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子○○
- 法定代理人
- 地下1
- 債權人
- 壬○○
- 債權人
- 號
- 債權人
- 辰○○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債權人
-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1樓及
- 1樓及
- 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癸○○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有債權人已對其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中(本院97年度執字第73104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土地部分:台中市○○區○○段172-1地號、4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8分之1
二、建物部分:台中市○區○○○街1號3樓之2,1460建號,面
積50.77平方公尺(陽台1.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1473,面積405.95平方公尺,持分28分
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