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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2號

聲請人
癸○○
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地下1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債權人
辰○○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1樓及
1樓及
7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癸○○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有債權人已對其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中(本院97年度執字第73104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淑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土地部分:台中市○○區○○段172-1地號、4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8分之1
 二、建物部分:台中市○區○○○街1號3樓之2,1460建號,面
     積50.77平方公尺(陽台1.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1473,面積405.95平方公尺,持分28分
     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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