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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遠宏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04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第一審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聲請人支出。 ││ │ │ │├──────┼────────────┼────────────┤│公示送達 │伍佰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貳萬壹仟參佰元 │ ││訴 訟費用額│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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