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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

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64,1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51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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