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2號
- 原告
- 台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
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坤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64,1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51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