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6,148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