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 反訴原告
- 凌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