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1號

反訴原告
凌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