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9號

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被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被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被告
乙○○
被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能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被告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告
地○○
被告
宏都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巨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被告
天○○
被告
卯○○
被告
午○○
被告
開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告
癸○○
被告
峰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被告
辰○○

當事人間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申○○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戌○○,嗣因原告業已改選董事、監察人,重新選任申○○為原告之新任董事長,並已辦妥變更登記,有卷附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茲原告之新任董事長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