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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邦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之稅捐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經該局函覆略以:「該公司96年度結算申報、97年度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案,刻由本局辦理查核中,俟查核完竣後即回覆貴院」等語,有該局97年11月4日中區國稅一字第0970056843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6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15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