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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6,148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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