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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26號

原告
日中美國際公司
原告
尼亞洲9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告
亞曼達國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

      洪主雯  律師

      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