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潔麟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42-5號
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8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