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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潔麟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42-5號

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8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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