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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債權人
協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