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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乙○○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二)確認乙○○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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