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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告
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王志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對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對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並載明其董事長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中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且查無其向法院聲報清算事宜,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8年10月9日雄院高民愛字第47696號函在卷可參,是原告應陳報前開被告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補正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併檢附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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