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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乙○○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二)確認乙○○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