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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帳號「0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戶應可存提領現款,非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