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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9號

 受 罰 人 黃仁川

(即聲報人)

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聲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仁川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13條亦明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受罰人黃仁川於民國99年10月5日被選任為友家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受罰人於民國99年10月6日具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受罰人卻遲至民國99年10月28日始向本院為清算人聲報,顯逾上開聲報期限。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