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9號
受 罰 人 黃仁川
(即聲報人)
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聲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仁川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13條亦明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受罰人黃仁川於民國99年10月5日被選任為友家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受罰人於民國99年10月6日具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受罰人卻遲至民國99年10月28日始向本院為清算人聲報,顯逾上開聲報期限。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