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7號
- 原告
- 友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黃初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7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7號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7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