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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告
友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黃初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4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7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