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7號
- 原告
- 林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陳豫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田中鎮○○路37巷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