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9號
- 上訴人
- 孫文文
- 被上訴人
- 陳程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4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4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