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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上訴人
孫文文
被上訴人
陳程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4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