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6號
- 原告
- 陳錦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霖律師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久久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前經本院以99年度補字第1376號裁定,命原告補正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之股東出資額,以供本院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另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部分,則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原告嗣僅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補繳裁判費14,335元,而未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部分陳報出資額及補繳該部分裁判費。
三、本院經依職權查調被告久久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所登記之出資額為5萬股即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
四、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玆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