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和益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正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紓卉
- 複代理人
- 余菁華
- 被告
- 陳維斌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淑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