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帳號「0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戶應可存提領現款,非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