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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告
興晉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瑋彤
被告
丘永廣

前列二人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9,99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3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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