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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6號

原告
陳錦榮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久久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前經本院以99年度補字第1376號裁定,命原告補正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之股東出資額,以供本院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另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部分,則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原告嗣僅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補繳裁判費14,335元,而未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部分陳報出資額及補繳該部分裁判費。

三、本院經依職權查調被告久久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原告所登記之出資額為5萬股即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

四、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玆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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