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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訴人
原告
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易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玉釵間因99年度訴字第6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