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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О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О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月二十日中分五刑社字

第0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北屯區○○○○路五九號「好勝地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張育嘉等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扣案張育嘉所有之保險套壹個為證。

(三)證人張育嘉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О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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