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О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月二十日中分五刑社字
第0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北屯區○○○○路五九號「好勝地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張育嘉等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扣案張育嘉所有之保險套壹個為證。
(三)證人張育嘉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