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三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甲○○之後增補「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復」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經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