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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三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下增補「前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七月確定,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