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下增補「前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七月確定,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