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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五О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五О七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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