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九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九二二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分
三刑字第0九二000一五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扣案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五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十二號「金山莊旅社」二0一室。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周雨人姦宿,代價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男客周雨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㈢經警當場查獲。
㈣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各一份附卷可稽。
㈤現金伍佰元扣案可稽。
三、現金伍佰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