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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九二二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九二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分

三刑字第0九二000一五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扣案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五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十二號「金山莊旅社」二0一室。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周雨人姦宿,代價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男客周雨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㈢經警當場查獲。

㈣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各一份附卷可稽。

㈤現金伍佰元扣案可稽。

三、現金伍佰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移送機關、被移送人均捨棄抗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九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