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三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分二
刑社字第○九三○○○九五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貳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壹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均沒入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十時二十分。
(二)地點:台中市北區中山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並有強力膠二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一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扣案足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二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一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