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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三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分二

刑社字第○九三○○○九五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貳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壹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均沒入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十時二十分。

(二)地點:台中市北區中山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並有強力膠二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一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扣案足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二條(已使用)及吸食用塑膠袋一個(內裝已吸食之強力膠),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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